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兴安金湖养殖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兴安农村合作银行
兴安县佳山矿石粉厂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兴安金湖养殖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广西兴安农村合作银行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截至2019年4月8日的利息为563829.65元,自2019年4月9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照本案《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

二、被告兴安县佳山矿石粉厂、兴安湘中百货五金批发部、***、***、***、***、***、***、***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35311元,由被告兴安金湖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兴安县佳山矿石粉厂、兴安湘中百货五金批发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5311元[收款单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2019-08-29
发布日期 2019-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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