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东港晟威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鲲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东港晟威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辽宁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800000元。并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2.4845%的标准支付利息。

二、被告辽宁鲲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第一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六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520元,由被告东港晟威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东港晟威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并给付原告。被告辽宁鲲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该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及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4-16
发布日期 2020-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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