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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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行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 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 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9000元(120元/天×75天)、交通费600元,共计19600元; 二、被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40900.47元(50900.47元-1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00元(50元/天×54天)、营养费1080元(20元/天×54天),共计44680.47元; 第一、二项共计64280.47元,被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已付10000元,尚需给付54280.47元。 三、被告***赔偿原告***复印费11.50元,已付231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9元,由原告***负担167元,被告***负担502元,被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负担220元。 综上,被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应支付54500.47元(54280.47元+220元),被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将该款中31913.97元直接支付到原告***在中国农业银行莒县支行账号为62×××15的账户内,剩余22586.50元(23100元-11.50元-502元)支付到被告***在日照银行莒县支行账号为62×××84的账户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21 |
| 发布日期 | 2020-05-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