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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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中群置业有限公司 山东民邦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781民初5338号之二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凤永,山东尧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山东民邦置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欣,山东千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旸,山东千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中群置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钟志江,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山东民邦置业有限公司、山东民邦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518元,减半收取2759元,诉讼保全费4138元,均由原告负担。 |
裁判日期 | 2020-4-23 |
发布日期 | 2020-05-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