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5-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中群置业有限公司
山东民邦置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781民初5338号之二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凤永,山东尧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山东民邦置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欣,山东千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旸,山东千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中群置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钟志江,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山东民邦置业有限公司、山东民邦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518元,减半收取2759元,诉讼保全费4138元,均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2020-4-23
发布日期 2020-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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