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威普斯橡胶股份有限公司 扬州东星橡胶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扬州东星橡胶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威普斯橡胶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0日签订的《橡胶品买卖合同》和于2019年3月20日签订的《补充协议》; 二、被告山东威普斯橡胶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扬州东星橡胶股份有限公司货款678300元; 三、驳回原告扬州东星橡胶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733元,依法减半收取8367元,由原告扬州东星橡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510元,由被告山东威普斯橡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857元,此款原告扬州东星橡胶股份有限公司已垫付,由被告山东威普斯橡胶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扬州东星橡胶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用16733元,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 发布日期 | 2020-05-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