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徐州绿海食品有限公司
江苏丰县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丰县宏顺贸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徐州绿海食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丰县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复息、罚息(以150万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自2018年3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结算时再扣除已支付利息63191.55元);

二、被告丰县宏顺贸易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被告徐州绿海食品有限公司所欠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徐州绿海食品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15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41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徐州绿海食品有限公司、丰县宏顺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7-02
发布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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