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19-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321民初3689号

原告: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家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言红,该公司职员。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立案。2019年6月19日,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120元,由原告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李立常

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贾群

书记员李晟维

裁判日期 2019-06-19
发布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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