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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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宏富房地产有限公司 江门市翰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州星河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门市翰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广州星河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享有第1946396号、第1948763号“星河湾+StarRiver+图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具体表现为:江门市翰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再使用广州星河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文字商标或与广州星河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商标近似的楼盘名称与商标;销毁涉案涉及“星河湾”文字的宣传资料、拆除涉及“星河湾”文字的招牌、标识等;向鹤山市地名管理部门、规划管理部门、建筑管理部门等申请变更其建筑名称和地名,不再包含“星河湾”文字。以上各项停止侵权的事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江门市翰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星河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8万元。 三、驳回原告广州星河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江门市翰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300元,由原告广州星河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540元,被告江门市翰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7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如不上诉,义务人拒不在判决书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9-11-22 |
发布日期 | 2020-05-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