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 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 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江苏明华建设有限公司 阜宁县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21500元; 二、被告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9648元; 三、被告***在本案中不需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被告***的垫付款469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626元,减半收取1813元,由原告***自愿负担1344元,由被告***负担469元,鉴定费3312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负担。 保险赔偿款的支付办法及注意事项: 1、本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可根据该生效判决确定的各项给付及返还义务和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的负担情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直接给付***121500元及诉讼费用3312元;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直接支付原告***19648元。 持卡人***,开户行:江苏银行,卡号:×××。 2、保险公司应按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保险赔偿款支付办法办理,并负责相关信息真实性的审查及给付数额准确性的复核; 3、当事人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告知保险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9-28 |
| 发布日期 | 2020-05-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