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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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阜宁县益林镇村镇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2月9日签订的《购房协议书》为无效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购房款244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169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2月10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30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25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以5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30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34元,减半收取计3067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07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