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王立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62000元、截止2019年10月31日的利息32843.21元以及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本金62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6.5996%计算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72元,减半收取108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立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