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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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龙泉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2002民初1597号 原告: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女,汉族,住***。 被告:成都市龙泉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周裕宁。 被告周裕宁,男,汉族,住***。 被告:***,女,汉族,住***。 被告:***,男,汉族,住***。 原告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龙泉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周裕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原告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4-29 |
发布日期 | 2020-05-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