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05-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三支行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104执20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三支行。营业场所:成都市。

负责人:王兴宁。

被执行人:***,男,1987年出生,汉族,住***。

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三支行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三支行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和解协议期间,不需要本院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

中止(2017)川0104民初679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0-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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