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三支行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104执20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三支行。营业场所:成都市。 负责人:王兴宁。 被执行人:***,男,1987年出生,汉族,住***。 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三支行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三支行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和解协议期间,不需要本院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 中止(2017)川0104民初679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05-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