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其近亲属董红英受伤、死亡所产生的各项损失200012.62元,其中支付原告***、***161925.62元(通过银行履行,户名***,卡号62×××50,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东台支行,返还被告***38087元(通过银行履行,户名***,卡号62×××07,开户行东台农村商业银行);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06元,减半收取3003元,由原告***、***负担1090元,被告***负担1913元(已从垫付款中扣减)。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26
发布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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