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成都汉景实业有限公司 武汉北都劳务有限公司 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8民初770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武汉北都劳务有限公司应向***支付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二、变更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8民初770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武汉北都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劳务费15588元;并以1558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35%向***支付自2017年4月29日起至所有款项付清时止的利息”为“武汉北都劳务有限公司、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劳务费15588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15588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4.35%的标准自2017年4月29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支付之日止。如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诉讼费的分担方式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190元,由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3-26 |
| 发布日期 | 2020-05-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