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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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宁波海亚特滚子有限公司支付杭州乔戈里科技有限公司货款56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4294.7元,合计60294.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宁波海亚特滚子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宁波海亚特滚子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308元,减半收取计65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623元,合计1277元,由宁波海亚特滚子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58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2582元,由宁波海亚特滚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 裁判日期 | 2020-4-1 |
| 发布日期 | 2020-05-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