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杭州釜星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贵州裕贡古老酒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李昇俊(LEESEUNGJUNE)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釜星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款项人民币43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780元,由被告***、李昇俊(LEESEUNGJUNE)负担。被告***、李昇俊(LEESEUNGJUNE)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原告杭州釜星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退回预交的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杭州釜星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李昇俊(LEESEUNGJUNE)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两份,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6 |
| 发布日期 | 2020-05-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