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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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东台市邓家桥豆制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东台市邓家桥豆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91758元及利息(以91758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1.5倍,从2019年7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94元,由被告东台市邓家桥豆制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2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