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 西安交通大学口腔医院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铜川市瑞凯达商贸有限公司 陕西正义司法鉴定中心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交强险医疗费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10000元(已支付);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交强险死亡伤残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护理费、住宿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80733元; 三、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45869元; 四、原告***于保险公司理赔后返还被告铜川市瑞凯达商贸有限公司垫付的3629.67元; 五、被告铜川市瑞凯达商贸有限公司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上述约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鉴定费2736元,由被告铜川市瑞凯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案件受理费3282元,减半收取1641元,由原告***负担97元,由被告铜川市瑞凯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5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8 |
| 发布日期 | 2020-05-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