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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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怒江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泸水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怒江分行截止2020年3月26日止的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2719.87元,本息合计102719.87元;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怒江分行自2020年3月27日起直至实际还清上述款项之日止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复利(按照双方签订的《农户小额贷款借款合同》约定计算); 三、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怒江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14元,减半收取1207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5-12 |
发布日期 | 2020-05-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