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佛山市力展运输有限公司
广东北方基础建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内赔偿2000元给原告广东北方基础建筑有限公司。

二、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险内赔偿91500元给原告广东北方基础建筑有限公司。

三、驳回原告广东北方基础建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0元,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负担1075元,原告广东北方基础建筑有限公司负担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0
发布日期 2020-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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