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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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福州瑞蓝珠宝包装设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福州瑞蓝珠宝包装设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155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福州瑞蓝珠宝包装设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48728.97元以及自2019年8月13日起至上述货款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以货款155000元为基数,并按年利率4.75%的四倍另行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福州瑞蓝珠宝包装设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因本次诉讼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875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被告福州瑞蓝珠宝包装设计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488元,由被告福州瑞蓝珠宝包装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福州瑞蓝珠宝包装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4-27 |
发布日期 | 2020-05-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