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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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支公司 公主岭阳光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20000元。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73555.4元。 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赔偿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00元,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公主岭支公司负担2050元,由***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