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迁安市隆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迁安市鑫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首钢集团有限公司矿业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迁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首钢集团有限公司矿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迁安市隆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矿石款4077602.02元及利息(自2012年3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首钢集团有限公司矿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迁安市隆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矿石款14032685.01元及利息(其中以10615325.01元为基数,自2012年4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299994元、150000元、75396元、287568元、288975元、87501元、326622元、875688元和1025616元为基数,分别自2012年4月至12月,每月2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迁安市隆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308元,由被告首钢集团有限公司矿业公司负担125434元,由原告迁安市隆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48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 |
| 发布日期 | 2020-05-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