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重庆市浩洋矿业有限公司
重庆嘉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丰都县精标砂石有限公司
重庆永助建材有限公司
重庆美通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2018)渝0115民初4178号民事判决;

二、重庆永助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代偿款40000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106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4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清时止,以294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清时止);

三、丰都县精标砂石有限公司、重庆美通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市浩洋矿业有限公司、***、***、***、***就重庆永助建材有限公司不能清偿本判决第二项责任的部分各自向***、***承担八分之一的责任;

四、驳回***、***对丰都县精标砂石有限公司、重庆美通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市浩洋矿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9016元,由重庆永助建材有限公司、丰都县精标砂石有限公司、重庆美通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市浩洋矿业有限公司、***、***、***、***负担38800元,***、***负担21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9016元,由重庆永助建材有限公司、丰都县精标砂石有限公司、重庆美通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市浩洋矿业有限公司、***、***、***、***负担38800元,***、***负担21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0-25
发布日期 2020-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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