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市浩洋矿业有限公司 重庆嘉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丰都县精标砂石有限公司 重庆永助建材有限公司 重庆美通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2018)渝0115民初4178号民事判决; 二、重庆永助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代偿款40000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106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4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清时止,以294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清时止); 三、丰都县精标砂石有限公司、重庆美通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市浩洋矿业有限公司、***、***、***、***就重庆永助建材有限公司不能清偿本判决第二项责任的部分各自向***、***承担八分之一的责任; 四、驳回***、***对丰都县精标砂石有限公司、重庆美通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市浩洋矿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9016元,由重庆永助建材有限公司、丰都县精标砂石有限公司、重庆美通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市浩洋矿业有限公司、***、***、***、***负担38800元,***、***负担21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9016元,由重庆永助建材有限公司、丰都县精标砂石有限公司、重庆美通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市浩洋矿业有限公司、***、***、***、***负担38800元,***、***负担21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0-25 |
| 发布日期 | 2020-05-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