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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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华予美化工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宁波和诚塑化有限公司 太仓市禄佳塑料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太仓市禄佳塑料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宁波和诚塑化有限公司货款557500元、逾期违约金11150元,合计5686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如被告太仓市禄佳塑料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条之义务,被告***对上述第一条债务人应履行之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87元,减半收取4743.5元,由被告太仓市禄佳塑料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0-5-12 |
发布日期 | 2020-05-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