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玉环德硕机械有限公司 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型车分公司 合肥泉宝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合肥泉宝机械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原告(反诉被告)合肥泉宝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玉环德硕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1967.28元及逾期利息(以121967.28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玉环德硕机械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44元,减半收取2672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合肥泉宝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739元,减半收取137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合肥泉宝机械有限公司负担11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玉环德硕机械有限公司负担2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6 |
| 发布日期 | 2020-05-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