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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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全椒合建置业有限公司 合肥柏尘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全椒县人民医院 安徽恒信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安徽新力电气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新力电气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858012.78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1572511.5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7日起至5月11日;以1222511.5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11日起至2016年2月6日;以922511.5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7日起至2017年1月26日;以422511.5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14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6%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安徽新力电气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917元,减半收取为8459元,由原告安徽新力电气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459元,由被告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5-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