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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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繁昌县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人民币86239元(交强险77181元+商业三责险9058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人民币16908.3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61元(原告预交),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繁昌县支公司负担900元,由被告***负担160元,由原告***负担50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3-20 |
| 发布日期 | 2020-05-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