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垫江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垫江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自2019年12月16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以上利息、罚息、复利总计不超过年利率24%); 二、驳回原告重庆垫江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3-12 |
| 发布日期 | 2020-05-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