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东港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东港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协助原告东港市中医院将坐落于东港市大东管理区西城尚景小区3号楼106、206号门市房的所有权登记至原告名下。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协助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11150元,由被告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待执行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30
发布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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