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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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兴支行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极县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新乐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极县支公司赔偿五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17252.86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30元,减半收取2315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极县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上诉费4630元直接汇入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兴支行,户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并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将银行回单提交本院,逾期不交亦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8-12-17 |
发布日期 | 2020-05-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