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玉林东港汽车市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报告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报告 (2019)桂09执保20号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玉林东港汽车市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属被申请人玉林东港汽车市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玉林市二环东路南侧、金港路东侧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土地使用证:玉国用(2013)第000363号、玉国用(2013)第000362号、玉国用(2013)第000359号】予以查封,查封的财产价值以8000万元为限。本院同意申请人的申请,并作出(2018)桂09民初36号民事裁定书,本院已执行。后因被申请人玉林东港汽车市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破产重整。本院作出(2018)桂09民初3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于2019年7月26日立案执行。至今,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申请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公民身份证号码:4525011968********。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国辉,广西桂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青山路****,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金港路**中药港******。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231964********。 被申请人:玉林东港汽车市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 诉讼代表人: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玉林东港汽车市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儒,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小飚,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执行标的 解除对被申请人玉林东港汽车市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玉林市二环东路南侧、金港路东侧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土地使用证:玉国用(2013)第000363号、玉国用(2013)第000362号、玉国用(2013)第000359号】的查封。 三、执行经过 本院根据(2018)桂09民初3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向玉林市不动产登记局(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解除对被申请人玉林东港汽车市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玉林市二环东路南侧、金港路东侧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土地使用证:玉国用(2013)第000363号、玉国用(2013)第000362号、玉国用(2013)第000359号】的查封。 四、结案方式: 对(2018)桂09民初3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的内容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案以保全完毕方式结案。 主办人:文廉雄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