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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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分行 滕州市盈源工贸有限公司 滕州市同富劳保用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给付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分行借款本金159万元及截至2020年4月21日的贷款利息79237.5元;自2020年4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分行计算机系统生成的金额为准; 二、***、***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共同给付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分行律师代理费70000元; 三、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分行对抵押物坐落于荆河中路xx号温州机电商城x号营业房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01××23)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滕州市盈源工贸有限公司、滕州市同富劳保用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和案件受理费、申请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滕州市盈源工贸有限公司、滕州市同富劳保用品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740元,申请费5000元,由***、***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23 |
| 发布日期 | 2020-05-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