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衡阳晨熙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衡阳市雁城和一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反诉原告)衡阳市雁城和一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货款本金104836元,并向原告(反诉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04836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10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衡阳市雁城和一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96元,保全费1070元,反诉费300元,由被告衡阳市雁城和一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10
发布日期 2019-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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