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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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民市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新民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民市支行借款本金22,911.53元及利息663.45元,合计23,574.98元(以上本金及利息截止日为2019年5月21日)。自2019年5月22日起,按《个人自助小额借款合同》约定的计息办法给付原告利息、罚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9元,减半收取194.50元,由被告***、***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01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