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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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 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 德州明正法医司法鉴定中心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9742.05元; 二、被告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12364.08元; 三、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12364.07元(赔付时扣除已垫付款3000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2.28元,减半收取436.14元,由原告***负担85.63元,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负担99.06元,被告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负担125.72元,被告***负担125.7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11 |
| 发布日期 | 2020-05-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