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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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吉林通化海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名誉权纠纷 |
法院 | 通化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吉林通化海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消除原告***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不良信息记录。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吉林通化海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4-22 |
发布日期 | 2020-05-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