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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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区支公司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康平支公司 铁岭顺意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112民初2393号 原告:***,男,****年*月*日生,汉族,建筑工,住***。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司机,住***。 被告:铁岭顺意运输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赵晶波,经理。 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康平支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海亮,经理。 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区支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静,经理。 原告***诉被告***、铁岭顺意运输有限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康平支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可以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童海峰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于欣冬 |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