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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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丹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甘肃爱福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付原告山西星辰热能设备有限公司货款250000元,承担违约金25000元(250000×10%); 二、驳回原告山西星辰热能设备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00元,由原告山西星辰热能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934元(已预交),被告甘肃爱福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066元;保全费2420元,由原告山西星辰热能设备有限公司负担669元(已预交),被告甘肃爱福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751元,均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 发布日期 | 2020-05-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