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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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宏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交口县供热有限公司 山西大正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西省交口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交口县供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山西宏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欠款1744229.11元; 二、被告交口县供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山西宏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欠付工程利息(以欠付工程款1744229.11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8年12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欠款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737元,由被告交口县供热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申请执行期限: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在自动履行期限内不履行,权利人在自动履行期满后二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 发布日期 | 2020-05-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