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陕西镇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镇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陕1025执360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镇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周高平,男,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张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张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申请执行人陕西镇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瑞、张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7)陕1025民初674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张瑞、张琴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陕西镇安农村商业银行借款26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利息9.45‰计算。自2016年3月22日起计算到2018年12月8日;自2018年12月9日到履行完毕之日在月利息9.45‰的基础上加收40%;承担诉讼费2600元。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11日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依法查封、拍卖被执行人张瑞、张琴位于镇安县XX街道办事处XX路XX单元XX室XX单元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镇安县房权证(2009)字第00005384-4580号】,拍卖所得款55万元。现已将借款本金260,000元、利息109,126.80元共计369126.80元偿还给申请执行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本案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张琴、张瑞已履行完毕本案的全部内容,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1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05-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