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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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临清市万邦物流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邢台兴之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临西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临清市万邦物流有限公司支付保险金16,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6元,减半收取计108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2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