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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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北京普田物流有限公司 诸城市宏盛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城支公司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普田物流有限公司诸城分公司 高唐县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共计12000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共计49539.15元; 三、原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中心支公司垫付医疗费10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14元,减半收取计1857元,案件申请费820元,共计2677元,由原告***负担19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中心支公司负担265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