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寿光市瑞海化工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
寿光市恒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寿光市汇丰涂布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寿光市恒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返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借款本金5700000元(利息已支付至2019年7月21日,以后按合同另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寿光市汇丰涂布纸有限公司、寿光市瑞海化工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寿光市恒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7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29
发布日期 2019-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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