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绵竹宏华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龙蟒磷化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绵竹宏华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龙蟒磷化工有限公司签订的所有《合作开采磷矿协议书》及2017年1月1日签订的《劳务承包合同书》; 二、被告四川龙蟒磷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绵竹宏华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代扣的矿产资源补偿费298733.66元、价格调节基金55092.64元、河道管理费12152.6元、水土流失防治费43565.33元、矿产资源排污费62236.18元,合计471780.41元; 三、驳回原告绵竹宏华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66800元,由原告绵竹宏华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58423元,由被告四川龙蟒磷化工有限公司负担837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5-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