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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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德昌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德昌县凤翔市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省赛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1284781.83元; 二、鉴定费165200元(第一次鉴定费由原告四川省赛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垫付),由被告德昌县凤翔市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82600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四川省赛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由原告四川省赛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自行承担82600元。鉴定费14700元(第二次鉴定费,由被告德昌县凤翔市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垫付)由被告德昌县凤翔市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行承担; 三、驳回原告四川省赛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530元,由原告四川省赛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4265元,由被告德昌县凤翔市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42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4-30 |
发布日期 | 2020-05-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