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5-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东营昊庆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东营昊润工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523民初271号之二

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广饶县人,现住该村。

被申请人:东营昊润工贸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任立祥,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东营昊庆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任立朕,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东营昊润工贸有限公司、东营昊庆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作出(2020)鲁0523民初27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现因本案已结案,故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

解除对被申请人东营昊庆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名下的鲁E×××××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裁判日期 2020-5-12
发布日期 2020-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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