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柳州市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鹿寨分公司 南宁兴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鹿寨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鹿寨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支付原告南宁兴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鹿寨分公司2016年6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1937.81元、电梯费930元、公摊水电费155元,合计3022.81元; 驳回原告南宁兴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鹿寨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应履行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4-14 | 
| 发布日期 | 2020-05-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