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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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双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宿迁地炮酒业有限公司 泗洪县双沟镇双缘酒厂 江苏裕苏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宿迁地炮酒业有限公司、南京市栖霞区全购百货店、***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权的行为; 二、被告宿迁地炮酒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5万元;被告***在4万元范围内对宿迁地炮酒业有限公司的赔偿负担连带责任,南京市栖霞区全购百货店在1万元范围内对宿迁地炮酒业有限公司的赔偿负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宿迁地炮酒业有限公司负担2260元,南京市栖霞区全购百货店负担300元、***负担1000元,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及账号: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10-113301040002475。 |
| 裁判日期 | 2018-09-1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